服務項目
一、評價服務(Valuation Services)
包括相關法律規範下或作為交易價格參考,就股權、資產、無形資產、員工認股權成
本出具評價(鑑價、估價)報告或獨立專家之價格合理性意見書。
(一)IFRS規範之評價:
1.金融工具之評價(IFRS 9, IAS 39)
2.股份基礎給付之評價(IFRS 2)
3.企業合併與無形資產之評價(IFRS 3, IAS 38)
4.資產減損之評價(IAS 36)
5.負債之評價(IAS 12, 37, 39)
(二)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:
1.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﹕
金額達實收資本額20%或三億元以上應取得估價報告,估價結果與交易金
額差距達20%或二家估價結果差距達10%,,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
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(第9條)。
2.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﹕
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20%或三億元,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(第10條)。
3.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﹕
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20%或三億元,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(第11條)。
(三)證券交易法:委託會計師就私募價格之合理性出具意見書(第43-6條)。
(四)公司法:
1.財產抵繳股款之估價:第145、274條。
2.異議股東請求收買股份之公平價格:第186、316-2、317條。
(五)企業併購法:併購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:
分割時就新股價格及受讓營業或財產價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(企併法第6條)。
(六)稅法:
1.解散、併購或轉讓時,資產之估價(所得稅法第65條)。
2.資產交換、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估價(查核準則第32、100條)。
二、登記服務(Registration Services)
1.公司設立、增資、減資、合併、解散等登記
2.僑外投資及陸資來台投資申請
3.境外公司設立
4.財團、社團登記
三、簽證服務(Audit Services)
(一).強制財務簽證: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。
1.資本額達3000萬以上。
2.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。
3.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。
(二).銀行融資簽證:需向銀行融資。
(三).強制稅務簽證: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。
1.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。
2.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,000萬元以上者。
(四).獎勵稅務簽證: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。
1.交際費限額提高。
2.盈虧前10年可互抵。
3.暫繳申報可以當年度前六的月營業額實際數估算。
4.通常國稅局僅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作書面審核降低被查帳的風險,由
會計師與稅務機關溝通協調降低補稅的風險。
(五).工商登記之資本額查核簽證
(六).客戶委託之專案簽證:各種特殊目的之查核。
(七).審查評鑑(Due Diligence):併購時之財務會計審查評鑑,或企業價值評估。
四、會計服務(Accounting Services)
1.帳務處理
2.財會外包(Finance Department Outsourcing)
五、稅務服務(Tax Services )
1.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
2.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
3.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
4.節稅規劃
5.租稅救濟
六、外僑服務(Foreigners or Non-residences Services)
1.僑外資公司設立(Setting-up Foreign Investment Approval Companies)
2.外僑所得稅申報(Filing Tax Returns)
3.聘雇外國人及居留簽證申辦(Applying Work Permit& Resident Visa)
七、擔任各項職務
1.獨立董事、監察人
2.清算人
3.檢查人
4.信託受託人
5.破產管理人